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379号原告刘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XX,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春利,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黎与被告XX、陈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黎于2016年5月6日收到��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岩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