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28号罪犯田宝军,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宝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宝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7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宝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