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姚能刚。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
原告姚能刚与被告何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通知殷才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对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乔宁宁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徐秀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能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能刚诉称,2015年6月,被告何惠荣向原告借款61500元,用于其资金周转。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其出具的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惠荣向原告姚能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姚能刚人民币61500元整,到年底前付清,分四期支付,每期付一万五千元整,从八月份开始付第一期,十月份付第二期,十二月付第三期,年底付清”。被告何惠荣签字并捺印。另查明,被告殷才妹与被告何惠荣系夫妻关系。关于借款以及欠条形成过程,原告姚能刚还述称,被告何惠荣在昆山市××桥镇曾经开了一家花桥大酒店,原告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给被告何惠荣的酒店送杀好的鸡。后来,被告何惠荣说酒店需要装修,缺钱,他当时的意思是,我借给他钱后,以后还让我继续给酒店送货。所以我就借给他了,都是在他酒店里现场给的现金。他打的欠条给我,后来就找不到他人了。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举证的欠条并结合其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何惠荣向原告姚能刚借款61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何惠荣归还过本金,故其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人民币61500元的民事责任。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殷才妹与被告何惠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殷才妹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抗辩权利,应承担法律上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能刚借款61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938元,由被告何惠荣、被告殷才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不再退回,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乔宁宁
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