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10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5月28日生,藏族。被告秦某某,男,1965年12月1日生,藏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竺独任审理,
书记员邓娟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