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民初字第1549号

原告张长兵诉 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长兵,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张长兵,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泽州县金村镇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三,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长兵与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长兵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原告张长兵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张长兵负担392.5元。

审 判 长  成素霞

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

人民陪审员  马 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