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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2号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法定代表人任太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枳城镇西枳城。法定代表人郝玉林,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沁民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枳城分理处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公司存款110000元,暂停支付12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正在审理之中,如不继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源市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代理

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