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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85号

黄正领与金则亮、张全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正领,金则亮,张全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黄正领,××,企业员工。

被执行人:金则亮,曾用名金灵,××,农民。

被执行人:张全露,××,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785号黄正领与金则亮、张全露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19294.2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