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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693号

余增丰与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增丰,孙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增丰,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余家8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411204699。

被执行人:孙建群,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上岙3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04016469。本院在执行余增丰诉孙建群(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群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孙建群应归还余增丰借款3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68.00元、执行费455.00元。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