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73号
原告:杨祥林。
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杨祥林与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祥林起诉的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已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祥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秀花
审 判 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