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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573号

杨祥林与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祥林,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73号

原告:杨祥林。

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杨祥林与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祥林起诉的被告北京佳佳建筑工程公司已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祥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秀花

审 判 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