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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2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吕俊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吕俊新,黄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曾珊维,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吕俊新,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吕俊新、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邱玉亮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