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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010号

高斌与郑国怀、刘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斌,郑国怀,刘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高斌,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正德巷33号,职工。被执行人郑国怀,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补浪河村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占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高斌与郑国怀、刘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斌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申请执行费20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占平在芹河国电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占平的工资收入(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