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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501号

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三城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孙炯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云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寿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鑫光正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