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龙龙,男。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海瑜执行员 闫 永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