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7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美华,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之一25A自编02房,组织机构代码66182797-X。法定代表人高玲霞。关于黄美华与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玲霞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美华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等,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美华向越秀区法院申请执行,越秀区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2号首层1号铺、6号铺之一、二层商城百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另查明,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百分之九十五产权份额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27号案保全查封,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2913号案,本院已将本案查封的上述房产百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交由天河区法院处理并向天河区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润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