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461号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穆国志,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3-2016年物业服务费。
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