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陈乃厂。委托代理人杜洪波,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立君。被告乔秋芝。委托代理人张心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乃厂与被告张立君、乔秋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乃厂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洪波、张兴强,被告张立君、乔秋芝及其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心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乃厂诉称,2014年10月5日中午,原告到被告家追要拖欠工资,被告当时正在拆除卷帘门,要求原告帮忙,在拆除过程中被告操作失误致使原告受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94773.8元。
被告张立君、乔秋芝辩称,1、由于原告过失造成损失,被告作为受益人仅应承担补偿责任,且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全部医疗费,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三分之二的医疗费;2、原告摔伤系个人过失且已治疗痊愈,不存在伤残,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原告系农村居民,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4、原告系门诊治疗,没有住院,不存在误工费、护理费;5、被告乔秋芝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5日中午,原告到被告家中追要拖欠工资,当时被告正在拆除卷帘门,要求原告帮忙,被告张立君在拆除卷帘门上的弹簧时弹簧弹出,原告为闪避弹簧从木板上摔下受伤,治疗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前期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后被告又自费复检,原告曾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伤残等级为X级,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元,本案审理中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70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受伤赔偿事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94773.8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要求原告帮忙,原告的行为系为两被告帮工,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因被告操作失误受伤,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的各项赔偿计算方式及数额为:
一、关于原告医疗费,原告举证其分别花费医疗费450元、189.80元、1400元,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450元、189.80元被告予以认可,对1400元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1400元的医疗费证据系合作医疗内部结算单,不是正式收费发票,也无该单位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故本院对该140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639.80元;
二、关于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期限为70日,护理人员系原告配偶(农村居民),护理费标准应依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护理费2278.74元(11882元÷365天×70天);
三、关于原告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误工期限为120日,原告系农村居民,故应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应承担原告误工费为3906.41元(11882元÷365天×120天);
四、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系农村居民,故应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应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为23764元(11882元×20年×10%);
五、关于原告的鉴定费,原告举证其花费鉴定费2200元,对比原告单方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应承担原告鉴定费1800元,原告自己承担400元;
六、关于原告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立君、乔秋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乃厂各项损失共计32588.95元(其中医疗费639.80元、护理费2278.74元、误工费为3906.41元、伤残赔偿金为23764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承担1379元、两被告承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丹
审 判 员 孙见见
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