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899号
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帝欧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百兽鞋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谢选炉。
被告:谢选炉。
被告:金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帝欧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选炉、金彩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赛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