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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611号

王红贤与周建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贤,周建高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贤,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周建高,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王红贤与周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建高的财产情况,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建高暂无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红贤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建高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王红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周 波执 行 员  潘国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