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74号原告李文军,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负责人王鑫。被告王鑫,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王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阿拉善左旗某住宅小区2-1-502、2-2-501、2-2-502、2-3-501、3-2-501、3-2-502、6-1-301、6-1-401、8-2-301共9套楼房,案外人李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开发的位于阿拉善左旗某住宅小区2-1-502、2-2-501、2-2-502、2-3-501、3-2-501、3-2-502、6-1-301、6-1-401、8-2-301共计9套楼房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
二、对案外人李某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某商铺楼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巴字第5**5号)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涵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
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