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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86号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霍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蒋光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