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霍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蒋光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