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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545号

广东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鹏、李文玓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45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鹏,李文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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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徐邦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玓,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上诉人广东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李文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付的款项为《煤炭买卖合同》中山西新濠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濠公司)拖欠的预付款,两被上诉人因《担保合同》被诉。《煤炭买卖合同》为案件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应将争议提交秦皇岛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起诉。

上诉人广东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均属错误,且违反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以主合同��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事实查明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且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应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恰恰相反,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两被上诉人并非《煤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两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煤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上诉人与新濠公司,而两被上诉人并非《煤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另外,本案解决的争议纠纷是上诉人追究两被上诉人的担保责任,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合同》,而非上诉人与新濠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应适用《煤炭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要件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仲裁协议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管辖法院”的选择。适用该条中有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选择了管辖的法院:第二是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提起了诉讼。而在本案中,这两个条件均不具备:第一,主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并没有选择法院管辖,而是选择了仲裁;第二,本案中上诉人并非对主合同《煤炭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本案不存在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事实条件,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是错误的。

二、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并选择了管辖法院。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担保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担保合同》的签订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案理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决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王鹏、李文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两被上诉人与新濠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第六条约定,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新濠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两被上诉人签名并摁手指模。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合同落款的下方手写有“签订地:广州越秀珠江宾馆”字样。上诉人在二审庭询中对《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陈述如下:新濠公司没能交货,进而与上诉人协商退还相关款项事宜,新濠公司起草了《担保合同》。大概在2014年3月30日,新濠公司派人携带《担保合同》来找上诉人,当时新濠公司已在上面加盖了公章,两被上诉人也已签名。2014年3月31日,上诉人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由于��诉人办公地点在珠江宾馆3号楼,故新濠公司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下方加注“签订地:广州越秀珠江宾馆”字样。上诉人加盖公章后,即保存一份《担保合同》,另外两份合同由新濠公司的相关人员带走。两被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陈述称《担保合同》下方手书的“签订地:广州越秀珠江宾馆”系上诉人在三方签订合同后为方便在原审法院起诉,自己手写后补的,该证据系伪造。且三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7月间,地点在大同市,并非2014年3月31日签订,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其形成时间。手书内容无加盖任何公章,无个人指纹。二审中,本院依法传唤两被上诉人,两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与庭询,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告知上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虽然《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两被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及于两被上诉人。本案中,上诉人依据与两被上诉人及新濠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起诉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是约定由法院管辖。其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从该条款内容可知,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担保合同案件管辖的前提条件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以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选择由法院管辖。本案事实并不符合该条款适用的两个前提条件,故本案不应适用该条款。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本案应否由原审法院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虽然两被上诉人辩称该手书的合同签订地的内容为上诉人擅自添加,系伪造,但两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该《担保合同》或上面手书字迹的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两被上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担保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对原审裁定错误部分予以纠正。上诉人广州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108-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谢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傲情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