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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执15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与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61号。

负责人:张雪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泉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被执行人:吴静,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6日,住大竹县。

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日,住大竹县。

被执行人:陈淑丽,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9日,住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唐隆茂、李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尚连,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0日,住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唐隆茂、李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与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撤销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中平

审判员  周光福

审判员  苏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