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9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陈学军,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清。
被执行人: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清。
被执行人:诸暨市企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枫叶路。
法定代表人:吕秀娟。
被执行人:陈伟清。
被执行人:蔡秀华。
被执行人:吕秀娟。
被执行人:陈仲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企成机电有限公司、陈伟清、蔡秀华、吕秀娟、陈仲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602元,执行费23021.2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