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48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标。
委托代理人:何惠仪,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三宝,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钊。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