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490号原告田刚,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静,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刚与被告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刚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刚负担。
审 判 员 魏钰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贵友
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