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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490号

田刚与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刚,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490号原告田刚,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静,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刚与被告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刚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刚负担。

审 判 员 魏钰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贵友

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