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高彩微,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克,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执行人 陈银兰,女,1976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永嘉县黄田街道雅村中联南路4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乐与被执行人高彩微、叶克、陈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叶克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雅林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40057**)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由于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故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613元及执行费6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锦平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