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玲,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平阳县外贸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14570242-5,住平阳县水头镇大林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顺,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218号国内仲裁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春玲与被执行人平阳县外贸包装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被执行人平阳县外贸包装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春玲41963.2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29.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阳县外贸包装厂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