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昆成,男。被执行人范娜,女。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昆成、范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梅塞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和尾款72367.35元。(2)向梅塞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55.13元。(3)向梅塞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4)向梅塞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5)负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47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昆成、范娜共有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荣鑫苑二期房产一套,被执行人范娜所有的雪佛兰小轿车一辆,等待下一步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