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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号

王志忠与杨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忠,杨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忠。

被执行人:杨传林。王志忠与杨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传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利息102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执行费1452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传林与邢光梅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杨传林与邢光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涉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邢光梅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邢光梅与被执行人杨传林银行存款合计108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