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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846号之一

黎祥生与苏俊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祥生,苏俊明,李佳,钟建鑫,黄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846号之一原告黎祥生,男,1969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刘明星,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俊明,男,1981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章贡区。被告李佳,女,1982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章贡区。被告钟建鑫,男,1977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静梅,女,1977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祥生诉被告苏俊明、李佳、钟建鑫、黄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使本案的调解或判决便于执行,要求查封被告黄静梅位于赣州市××镇××村××××大市场××栋××店面壹间(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及赣州市××大道××号××花园××栋××室房屋壹套(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并提供原告位于南康区××街道办事处××街房屋壹套(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黄静梅位于赣州市××镇××村××大市场××栋××店面壹间(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及赣州市××大道××号××花园××栋××室房屋壹套(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原告黎祥生位于南康区××街道办事处××街房屋壹套(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