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杰,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淑范(原告母亲),天津市机床附件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娜。申请执行人郑志杰与被执行人王娜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巍
审 判 员 张伯虎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