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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271号

刘建军、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军,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北平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35389-2。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