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20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领秀练歌城。经营者:董继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海阳市领秀练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海阳市领秀练歌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