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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394-1号

李啟泉、温伟平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啟泉,温伟平,袁榕桂,邹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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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李啟泉,男,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温伟平,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袁榕桂,男,1967年2月l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邹志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温伟平、邹志军、袁榕桂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责令被执行人温伟平、邹��军、袁榕桂共同退赔申请执行人李啟泉27000元(减去被执行人邹志军、袁榕桂两人已退赔的18000元,尚余9000元未退赔)。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