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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66号

童祖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童祖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66号申请人童祖菊,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童祖菊申请宣告童鸿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童祖菊诉称,父亲童鸿鑫于1997年4月离家后去向不明,至今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下落。现申请宣告童鸿鑫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童鸿鑫,男,191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一村XXX号XXX室。申请人童祖菊系童鸿鑫和妻子王本秀生育之女,王本秀于1990年9月21日报死亡。2010年10月15日,童祖菊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童鸿鑫自1997年4月至5月期间从延吉一村XXX号XXX室到童祖兰家玩,期间童鸿鑫外出就没有回来。之后至今,没有童鸿鑫音讯。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童祖菊诉至本院,申请宣告童鸿鑫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证明,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一村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童鸿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童鸿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童鸿鑫下落不明多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证明,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一村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童鸿鑫的下落。故申请人童祖菊申请宣告童鸿鑫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童鸿鑫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