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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异9号

丰都县新雨学校与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都县新雨学校,重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丰都县新雨学校,住所地丰都县名山镇花园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5049-1。法定代表人马青,校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99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457-3。法定代表人何绍忠,董事长。本院在办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丰都县新雨学校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异议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丰都县新雨学校、申请执行人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丰都新雨学校称,本院在执行重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丰法执恢复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将我校在丰都农商行账号2701010120010xxxxxx的2016年春期学生营养改善款和营养食堂运行款180000元予以冻结,严重影响我校348名学生的基本生活和教学。该款属专项款,请求本院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重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冻结款是国家拔给该学校的补助款,该校从2011年来一直用该款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给我们出有承诺书。该校学生营养款是学校垫付上一学期后,国家才拔付的,不是本期的,应予执行。

本院查明,丰都县财政局根据其2016年3月15日的丰财教[2016]2号《丰都县财政局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市补助资金的通知》、丰财教[2016]3号《丰都县财政局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造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丰财教[2016]4号《丰都县财政局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春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运行费用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16年4月26日拨付给丰都县新雨学校2016年春季义务教育市级财政补助保障资金149100元、学生营养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5600元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23340元,共计328040元。该款支付到丰都县新雨学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丰都县支行账号的2701010120010xxxxxx账户内。丰都县财政局拨款文件载明“切实做到转款专用,严禁虚报、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本院在恢复执行重庆丰都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都新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4)丰法执恢复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丰都新雨学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账号2701010120010xxxxxx内18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异议人丰都新雨学校之银行账户款系保障2016年春季义务教育正常运行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拨款文件要求不得用作偿还债务,因此,丰都新雨学校之异议成立,请求解除冻结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对异议人丰都县新雨学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账号2701010120010xxxxxx内现金18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培明

代理

审判员  唐羚敬

代理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