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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0-1号

陈发彪与张安仓、许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发彪,张安仓,许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0-1号

原告:陈发彪,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鲍龙,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仓,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殷超奇,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从珍,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殷超奇,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发彪与被告张安仓、许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陈发彪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房屋担保房产。现本案已判决并生效,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陈发彪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