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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2执7号

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与被执行人蒋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亚森·买吐送,蒋远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2执7号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男,维吾尔族,1968年3月出生,现住新疆于田县。被执行人蒋远康,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与被执行人蒋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蒋远康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5)轮调确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对被执行人蒋远康享有67700元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亚森·买吐送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图尔贡·约麦尔

审判员 李  继  威

审判员 李  世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