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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116号

赵录青与吴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录青,吴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16号

原告:赵录青,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吴华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赵录青诉被告吴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赵录青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