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16号
原告:赵录青,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吴华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赵录青诉被告吴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赵录青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