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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3330号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喻宗美,广东卓业贸易有限公司,邓肖肖,刘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333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保。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教育路22号。代表人:王华蓉。

被执行人:喻宗美,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桥村十六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8408073610。

被执行人:广东卓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自编154号商务中心227号。

法定代表人:邢锐波。

被执行人:邓肖肖(曾用名邓潇),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车田镇寺背村,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005064164。

被执行人:刘远涛,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怡丰新村,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030963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肖肖(曾用名邓潇)、广东卓业贸易有限公司、刘远涛、喻宗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邓肖肖(曾用名邓潇)、广东卓业贸易有限公司、刘远涛、喻宗美的银行存款789029.01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远涛相应价值的以下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远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5幢B梯2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2506**;房产证号:02100244**];(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远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1期车库357号车位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2514**;房产证号:02100407**]。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卓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