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791号
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星汇半岛A3幢港南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明高,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太湖大道1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