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翁昌芹,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国祥,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昌芹、杨国祥、王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綦法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昌芹、杨国祥、王永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四万五千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中已执行部分财产,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昌芹、杨国祥、王永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渝0110执194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永鸿
审 判 员 刘利莉
代理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