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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03号

柳玉飞与成荫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玉飞,成荫荫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柳玉飞,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成荫荫,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柳玉飞与成荫荫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玉飞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成荫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