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327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前街71号1-2层。负责人陈旗,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伟庆、欧洋洪,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渺清。被告沈土根,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号。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延军,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查渺清、沈土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查渺清、沈土根对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6880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查渺清、沈土根支付原告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8万元;
三、原告有权就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88044元及上述8万元律师费对沈土根名下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编号:绍房他证绍县字第201349**、20134925、20134926、20134927、20134928、20134929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5979550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洋洪,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被告查渺清、沈土根分别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兴银绍支业四高个保(2012)第055、056号]一份,均承诺为原告与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务限额均为4200万元,保证范围均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被告对原告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沈土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绍支业四高抵(2013)第006号]一份,约定被告沈土根以其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388号绍兴万国中心的房产对原告和海富公司在2013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主债权数额为25979550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县字第201349**、20134925、20134926、20134927、20134928、20134929号,载明的债权数额为25979550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海富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绍支业四流(2013)第023号]一份,约定原告向海富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4月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3%,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4000万元。现海富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688044元。2016年4月6日,原告与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另查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受理海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原告已申报债权,并确认债权额为1568804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海富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与被告沈土根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已依约向海富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但海富公司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已构成违约。两被告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且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已可确定,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68804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现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承担律师费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显示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已可以证明原告已产生律师费的损失,故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沈土根自愿以其房产为原告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该抵押财产已被查封,原告的债权已可确定,上述债务发生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期间内,故原告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在海富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已申报债权,但由于海富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原告从海富公司处获得清偿的具体金额尚不能确定,为避免双重受偿情况出现,两被告在海富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及原告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应扣除原告已受清偿的部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渺清、沈土根应连带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688044元,并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均于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扣除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受偿的部分);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就其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88044元和律师代理费8万元)对绍房他证绍县字第201349**、20134925、20134926、20134927、20134928、2013492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59795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扣除绍兴海富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受偿的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0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40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敏敏
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
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诗铭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