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89-1号原告周平霞,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李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金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原告周平霞与被告李英、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李英的要求将借款转入被告李金鑫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英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特诉至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英名下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原告周平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英名下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原告周平霞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