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初68号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威大厦102室。法定代表人曹洪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利,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江,男,1962年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斯公司)与被告刘亚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原告告知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到期后原告仍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予以补充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