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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9号

章红华、钟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红华,钟丽红,王祎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章红华,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钟丽红,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祎尔,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庐县,现住桐庐县。章红华与钟丽红、王祎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丽红、王祎尔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章红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丽红、王祎尔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祎尔名下的位于桐庐县××街道××街××单元××室房产已另案查封(现房抵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钟丽红、王祎尔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章红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丽红、王祎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红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钟丽红、王祎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