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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975号

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与赵秀娥、窦明华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赵秀娥,窦明华,张岩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三城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张嘉展,公司总裁。被执行人赵秀娥。被执行人窦明华。被执行人张岩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秀娥、窦明华、张岩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322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