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02号原告长岭县XX会
负责人:于XX,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长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X,男。
原告长岭县XX会与被告徐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