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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702号

原告长岭县XX会与被告徐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岭县XX会,徐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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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02号原告长岭县XX会

负责人:于XX,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长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X,男。

原告长岭县XX会与被告徐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