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执协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西江大厦*座*楼。
法定代表人:莫炳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登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金城苑*号楼*层**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南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金城苑*号楼*层**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龙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肖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南宁华润中心写字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久菊,总经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729号],因申请执行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呈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给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协调,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送该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729号执行案件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丽芬
代理
审判员 吴朝晖
代理
审判员 王华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